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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物品采购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物品采购行为,明确和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节省开支,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各处室和教工因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需要购置各类物品,均须填写《购物申请卡》,填写项目应完整、准确。

二、购物的申请和审批都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力争少花钱多办事。3000元以内的购置,一般由处室填写申请、经主管副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3000元以上的购置,经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物品采购由总务处或主管处室负责办理。小额采购至少有两人进行,购买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或性能、用途特殊的物品时,吸收专业人员或使用人员直接参与。采购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考察市场,货比三家,所购物品物美价廉,并对所购物品的质量和价格等负责。

四、学校成立大额采购小组,由有关行管人员、具体经办人员组成,必要时吸收教工代表参加。3000元以上的大宗物品购置,由大额采购小组负责。

五、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无论数额大小,一律严格按照市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执行。

六、物品购置后,采购人员要及时将实物交给保管员或专门的使用人员,做好入库登记或固定资产登记,有关人员要在相应票据和购物清单上签字。

七、购物结算要及时,一次一清。购物三天内,采购人员负责将相关票据和清单经有关副校长审核签字后报校长签字,到财务处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结算的,也必须在三天内履行清单的审核签字手续,日后凭规范的清单办理相应的票据报销。

八、校内各类教育教学设施的维修、制作,图书资料的征订等,参照上述制度执行。九、校长、副校长、各处室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保管等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采购制度,照章办事。个人签字要认真审核,逐级签字,逐级负责。

十、不符合上述制度的采购行为,学校不予承认,不予报销,后果由经办者个人负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及主管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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