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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公示制度,不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学校收费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

(四)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取暖费、会考费和高考报名费。学费、住宿费、取暖费、会考费和高考报名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五)高中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法及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端正对交费的认识,积极主动交纳费用。

二、组织管理

(六)学校各项收费由党政联席办公会根据国家或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研究确定,由政教处或教务处向各班主任布置,班主任负责向学生收取,然后交财务室。

(七)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为防止学生现金丢失,经学校批准,班主任可以为学生代管现金,但必须建立个人台帐,存放和领取自由并做好详细记录。

(八)班主任向学生收费时,要认真填写学校印制的《学生收费记录卡》,并交财务室审核盖章后复印一式三份,政教处(教务处)、财务室、班主任各持一份,以备校对查验。

(九)财务室负责核实各班缴费人数和数额是否准确,检验纸币的真伪,并按规定以学生个人或集体为单位开具统一票据。如遇学生欠交,财务室应及时向主管校长报告,并向有关班主任下发学生欠费催款单,及时收取结清。

(十)学校各项收费使用符合上级要求的统一的收费票据,并按使用范围和要求使用票据,各项要素的填写要清楚、完整、规范。

(十一)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学校收费按时缴纳财政专户,收支科目明确,专款专用,不得将公款私存、挪用或私自设立“小金库”。

(十二)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的,必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村、乡或街道居委会有效证明。经学校调查核实,并经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批准,酌情予以缓交或减免照顾。

(十三)财务室要按月、按学期制作学生收费情况统计报表。

三、退费规定

(十四)学生交费后未入学或中途退学,所缴费用按上级有关文件予以退还。督察处会同政教处根据学生具体的退学时间计算退费金额,制作退费支付单,由主管校长审核把关,然后校长签字,交财务室报财政局审批办理。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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