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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第十三中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一、宗旨: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

本校教职工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出申诉:

1、认为学校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不服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申诉受理机构:学校成立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工有关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社会有关人士组成),平时由法制处负责受理、提交和答复。

四、申诉时间及形式:教职工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法制处提出申诉。

五、申诉程序:

1、教职工本人将书面申诉书及相关材料递交学校法制处。

2、学校法制处提交申诉委员会讨论,申诉委员会做出处理意见或解释结论。

3、学校法制处向申诉人反馈申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或解释。

4、申诉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受理申诉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做出决定。

六、审查受理:学校法制处在收到教职工申诉的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七、调查取证:学校法制处或申诉委员会依据申诉人所诉,以事实为依据开展细致调查取证,涉及到法律范畴的申请司法部门协助调查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做出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并受理的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诉人,由申诉人签字后存档。

九、申诉人对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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