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家长委员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现代教育要求通过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社会各界间的横向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由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建立多元化教育体系。为了指导家庭教育,加强学校与家庭在学生教育中的沟通与配合,便于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与监督特成立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性 质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联系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桥梁,是实现学校德育整体化、全程化的纽带。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属社会性群众团体。
三、组 成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事业,热情支持学校工作的学生家长组成。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由30—48位学生家长组成,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委员25—43人。
第七条 学校政教处负责各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的推举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
四、权 利
学生家长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第九条 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等,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第十条 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干部、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实事求是地向学校表达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五、义 务
学生家长委员会需尽以下义务:
第十三条 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方向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教育孩子。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协调家校关系,促进家校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交流和合作,成为家校联系的立交桥。
第十六条 主动为学校发展提供精神或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学校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认真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衡水市第十三中学负责解释。